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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认定合法 “永和大王”度过商标危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6:39 新华网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通讯员范红萍)今天上午,市一中院认定“永和大王”商标注册合法,这家著名的餐饮连锁店度过了一场商标危机。此前,香港居民林丽珍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撤销对“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

  林丽珍认为,“永和”是邻近台北的一个市,“永和”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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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标。此外,永和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在台北早就被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永和市从事过豆浆业,却在大陆注册带有明显区域性且标榜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宣传含义,也不具备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商评委应撤销“永和大王”的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虽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但尚不足以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豆浆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永和大王”由“永和”和“大王”两个词语组成,整体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有区别,此外,经过永和豆浆大王公司在大陆的宣传和使用,“永和大王”已经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即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应予维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永和大王及图”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可以获得注册。其次,永和豆浆在台湾虽然被较多使用为中式快餐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但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商评委准许“永和大王”商标注册的裁定得到维持。(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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