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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对台商违规投资大陆加重处罚 最高2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6:51 新华网

  新华网台北3月16日电(记者陈斌华张勇)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5日颁布“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按照新基准,违规赴大陆投资的台湾厂商最重可被处罚金2500万元新台币(下同)。新基准并追溯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按照新基准,台湾厂商未经申报赴大陆投资或进行技术合作,如被认为对台湾安全不利、导致核心技术流失、在台恶性关厂造成重大劳资纠纷及债务信用严重不良,台“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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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加重罚款金额1至5倍。

  新基准规定,厂商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若属许可类项目,将根据投资金额多寡,处以不同百分比的罚款;若属禁止类项目如芯片测试、封装、轻油裂解等,处以投资额或技术作价金额2%的罚款。台“经济部”投审会强调,属于禁止投资大陆类的项目,就算缴交罚款后,违规台商仍必须撤资、撤厂,不能“就地合法”。

  台湾当局于2003年底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行了修订,把对厂商违规到大陆投资的罚款从100万元至500万元,调整为5万元至2500万元。台“经济部”此次出台新基准,是将“条例”相关条文细化,目的是要拉开不同罚款的级别差距,重点是对高额“偷跑”投资大陆的台商产生“吓阻”作用,可能对芯片、化工等高科技、高投资项目进入大陆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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