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出台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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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7:3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甘肃网3月16日电(张昆)从本月起,凡在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企业申办、筹建、投资、建设、 生产、经营和清算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服务工作不满意,或外商投资 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等,有权诉请有关政府机构协调解决对于拒不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查处。这是省政府近日出台的《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办法》确定,甘肃省商务厅为省政府外商投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 下设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也要设立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 《办法》强调,各级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批转,紧急投诉应立 即批转。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 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情况。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向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申请复 查,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 对于外商投资投诉机构的工作人员,该《办法》明确提出:对应当受理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故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投 诉,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交办的投诉进行扣压或者拖延不办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