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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们“打假”无利可图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8:3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将无法获得“退一赔一”的判决支持。这是日前本市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推出的审判原则。

  这一原则的推出是基于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最近,消费者阎某故意在黄浦、卢湾、徐汇等中心城区商场购买了一些“三无”产品,继而与商家交涉要求“退一赔一”谋利,私了不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据了解,类似案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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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先后受理了100余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法院人士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只应退货而不需要一倍赔偿。

  这一原则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真正消费者的利益,而不保护故意从中牟利者。

  法院人士同时指出,经营者如果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当认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一”。

  高远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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