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汽车应明码实价 物价部门叫停“提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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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6:10 重庆晚报 | |||||||||
江苏及南京物价部门与汽车销售商约法三章:今后,凡是卖汽车不明码实价的或是多收“提车费”之类费用的,一律从重处罚。 随着汽车大踏步进入家庭,一些汽车销售商开始在价格上玩起了花样。特别对一些热销的汽车,或是标价虚高,或是看人赠物,或是索取所谓“提车费”。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向消费者额外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
秦淮区物价局局长何享宝说,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理应依照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但是一些销售商利用少数汽车供不应求的实际情况,强行索要“提车费”之类的费用,而且不在销售发票中注明,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新华日报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