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汇报”比“通报”更尊重人大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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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6: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作者:汉江风 前不久,某市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政府将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立法计划的政府工作事项、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它赋予了人大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四项基本权力。而在这些权力中,监督权是其他权力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角色意识”的错位,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中,政府常常不自觉地将自己放在主导地位,从而使人大监督失之于软。在此情形下,上海市政府决定定期向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不仅表明政府的责任意识在增强,而且对于强化人大监督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笔者以为,市政府如果能够将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改为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重要工作情况,似乎更切合实际。“通报”改为“汇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反映了政府这个被监督对象对人大这个监督主体权威性的尊重。因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只存在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单向监督,而不存在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的逆向牵制。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是人大具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性质的重要标志。 “通报”如果改为“汇报”,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形式也就不再是单一的、被动的“听”,而是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质询权去主动地“问”,从而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