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会主席处境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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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7:5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常因维护职工权益导致自身权益受侵害 市总工会指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受非法程序罢免 本报讯 (记者蒋艺)“永红电子公司状告工会主席”一案展示出许多工会主席遇到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职责所系,他们要为职工的权益奔走,一方面作为企业的一名雇员,他们
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有关人士说,根据《工会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待遇受法律保护,在任届期内不能随意调动工作,不受非法程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地工会委员会或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受非法程序的罢免,罢免法定程序必须是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出罢免请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全体会员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做出罢免决定。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