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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人”为工会主席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7:5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我市一公司状告工会主席》后续报道

  市总工会明确表示,工会主席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

  市总工会将继续为工会干部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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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蒋艺)市总工会昨日就厦门永红电子公司状告工会主席一案明确表态。市总工会认为,工会主席的权益受到国家、省、市有关法律的保护,不容侵害。市总工会还表示,他们将继续为企业工会干部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规定》有法律效力

  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军能说,永红公司工会主席尚先生被公司两次降低工资,这违反了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

  对于永红公司所认为的这个《规定》是市总工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王军能说,这个《规定》是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文件,根据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15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这一法律条款赋予了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这个《规定》以法律效力。

  永红公司《制度》无效

  永红公司出具《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制度》,以此作为两次降低工资的依据。市总工会就此表示,公司的内部规定首先要合法,不能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其次要经过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再就是要向劳动者公布。现在来看,永红公司的《制度》在这三方面都有问题。特别是,如果这个《制度》直接违反了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那么它明显就是无效的。

  对于永红公司称尚先生同时担任党总支书记和监事,所以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工会主席,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军能认为,这个问题更简单,既然尚先生担任了党总支书记,那么他还可以要求获得单位党政正职而不仅是副职的待遇。

  链接: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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