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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冤枉钱买车人被扣行驶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8:5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李先生满以为今年2月就能开上刚买的新车,却不料付清合同约定车价、保险费等总计27万后,经销商突然扣押了汽车行驶证,声称李先生保险费少交了2100元,不付清休想取回行驶证。

  这让李先生急得直冒火,付吧心有不甘,不付吧新车上不了路。昨天,他致电本报“3.15”维权热线,诉说了他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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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李先生从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小轿车,通过与销售商讨价还价,销售商同意让利,免去2千多元的零头,最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该车统包价27万元(包括3年零3个月的保险费15287元及其他手续费)成交,销售商提供一条龙服务。

  领完车之后,李先生便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交给销售商代办一切手续。

  过了一个星期,当李先生兴冲冲来取回所有证件,好开新车上路时,销售商突然告之李先生他少交了2100元。

  这下把李先生弄得莫名其妙,27万不是付清了吗?这时销售商拿出保险公司开出的汽车保单,上面写着3年零3个月的保险费有17000多元。李先生提出一切应以合同为准。销售商立即提出不付清,就休想取回车辆行驶证。

  无奈之下,李先生便赶到消保委进行投诉。消保委也认为李先生不该付这笔钱,但调解后销售商仍要求李先生付七八百元。李先生陷入了尴尬境地。

  律师说法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汪巍律师:首先,汽车销售商交还李先生车辆行驶证与李先生是否该付这2100元是两个法律关系,交还行驶证是销售商的义务,汽车销售商不应以李先生未付清价款,而扣押属于李先生的汽车行驶证。扣押行驶证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其次,购车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既然销售方愿意让利,明确约定保险费为1.5万多元,就不该事后再让消费者支付其他费用。

  消费者完全有把握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行驶证,千万别付这笔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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