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千家歌厅侵权难 OK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11 沈阳今报 | |||||||||
记者侯宇峰 已发出200余份律师函根据每家卡拉 O K歌厅的经营规模等情况唱片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将定在7000元至12万元之间 今报讯 “沈阳的卡拉 O K歌厅一个也别想跑”。轰动全国的国际唱片协会向全国万余
首批涉及千余家 继大连之后,沈阳成为KTV索赔在东北地区的第二站。记者从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在上个星期被授权负责沈阳地区律师函的发放和侵权单位的诉前谈判。“我们目前大概已经发出了200多份,首批要发出的律师函总数有千余张,”据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王所长介绍,这并不是最后的数字,由于首批数字是从工商局直接得到的,其中可能会有一些出入,因此在具体调查了解后,还会陆续发出第二批、第三批索赔的律师函,“原则上,只要是带有卡拉OK业务的经营场所,就在此次索赔范围之内。” 拒不赔偿法庭见 “我们的态度是通过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对于拒绝理赔的经营者,就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据王讲,KTV侵权案件在北京曾经有过两个先例,当时卡拉OK经营者对唱片公司每首歌的赔偿金额分别是8000元和一万元,“按这个价位计算,一旦闹翻了,卡拉OK经营者绝对讨不到任何好处。” 授权与否是关键 记者随后到一些规模不等的卡拉 OK经营场所进行了解,它们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均采取了回避态度,并称“目前公司所使用的曲目,是在购买卡拉OK设备时就被直接输入在里面了,既然公司当初已经花了设备钱,就不能说是有侵权行为。”对此,王解释,购买设备用于个人消费不构成侵权,但用于经营就要具体分析:如果设备生产厂家得到了唱片公司的授权,那么卡拉OK经营者可以向厂家索要授权,这样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设备生产厂家没有唱片公司的授权,那么卡拉OK经营者就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公开放映权,应该理赔;如果设备生产厂家只是对部分使用歌曲得到授权,那么卡拉OK经营者仍将要为未得到授权的歌曲付费。 事先协商可打折 根据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通知,根据每家卡拉 O K歌厅的经营规模、使用程度情况,赔偿金在7000元至12万元之间。 王介绍,在沈阳地区,对专门从事卡拉 O K歌厅经营、并且容量在500人以上的经营场所,将收取12万元的赔偿金;对不以卡拉OK歌厅经营为主、并且容量在100人以下的经营场所才会给予最低的索赔金额7000元。 “由于考虑到沈阳的经济发展程度要稍逊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把价码降到80%左右。”王最后说道。 新闻背景从今年3月初,以环球、华 纳、百代为首的近50家唱片公司联合要求卡拉 O 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上述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 M TV)、音乐录影(MV)、卡拉 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其冲击波将逐渐辐射到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涉及卡拉OK歌厅上万家,到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及大连的卡拉 O K经营者都已经收到了律师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