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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韩氏盗油集团“保护伞” 河北9名民警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19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3月17日电(记者董智永)因充当沧州韩氏盗油集团的保护伞,9名公安民警近日因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罪名被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韩氏盗油集团头目韩洪润(已于今年1月被判处死刑),原系河北省沧县公安局民警,自1998年以来,韩洪润伙同自己三个弟弟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一伙不法分子,大肆盗窃石油原油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为了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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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韩氏四兄弟多次向当地公安人员行贿。

  河间市法院审理查明,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世兰在任职期间,收受韩氏集团老大韩洪润所送现金2万元和背投彩电一台,共计人民币36650元,并为韩洪润的两个儿子在沧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2000年4月8日,韩洪义因殴打辱骂铁狮子景点收费人员而被强行带到旧州镇派出所,韩洪军带领数十人冲进派出所,殴打民警,砸烂办公设备。事发后,王世兰在旧州镇派出所和韩家之间进行调解,致使调查工作中断,韩氏兄弟的犯罪行为长时间没有得到惩处。河间市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王世兰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沧县公安局原政委袁永兴在2001年春节至2002年4月间,通过他人或者单独收受韩洪义现金物品折合人民币3.4万元,并通过其任沧县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妻子李淑贞对韩洪义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照顾,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建忠收受韩洪义现金2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玉堂两次收受韩洪义现金1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原主任提曰强收受韩洪义、韩洪生、韩洪军金钱、电脑、手机,折合人民币23499元,为韩氏集团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沧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原中队长于书恒收受韩家现金7.5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于书恒还犯有非法拘禁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警四中队原民警张军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沧县公安局风化店乡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峰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沧州市交警二大队原民警鲍建军因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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