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出台 4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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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2:52 东北新闻网 | |||||||||
因为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用公积金贷款圆“住房梦”是不少沈阳人的心愿。记者昨天从沈阳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的《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沈阳市住房公积 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将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沈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相关规定的调整,将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利用公积金买房贷款需要。
公积金贷款最高七成 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和期限。其中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值的70%。购买拍卖住房和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 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 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最长可贷30年 购买商品住房及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贷人的法定退休年限。购买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 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 。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贷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 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积金转贷更方便了 “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产权需要转让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可以一并转让,不需要办理还清注销手续。贷款 偿还有困难时,可以延长贷款年限”,这样既方便了借款人,又减少了所需费用。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 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 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还款方式由“单选”变成了“多选” 现行公积金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一种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总额不变、本金递增、利息递减),但新出台的《沈阳市住 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中,则增加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 公告)。灵活的还贷方式有利于市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生活。 提取更灵活住房公积金能救急 缴存了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如有需要该如何支取?按照最新颁布的《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凡 符合下面8种情况之一的城镇职工,均可申请支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即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 用,而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但不得超 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以下6种情况,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新办法中还对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手续凭证、程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