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新规定:实验室类污染纳入环境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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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5: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 2005年1月1日起,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将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这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作出的规定。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验室类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对
《通知》规定,试点城市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并积极研究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监管工作,以此带动各类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编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使用。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还需建立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上报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