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井盖判刑3年罪名:危害公共安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5:51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苏州3月17日电】(记者奚彬黄湘宁)盗窃窨井盖虽然非法获利不多,却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坐牢。盗窃了总价值不足千元的5块窨井盖的两名小偷,近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苏州市民、40岁的吴淑华和27岁的王振东经过事先预谋,在苏州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窨井盖拉起,再与王振东一同抬上电动三轮车,
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淑华、王振东二人偷盗窨井盖的附近,就是苏州市景范中学470余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附近居民一致认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窨井之中的伤亡惨剧。 在法庭审理中,两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审查认为:吴淑华和王振东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审判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吴淑华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王振东有期徒刑3年。 作者:记者奚彬黄湘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