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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不得办警察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5:5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实施

  国务院昨日第39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在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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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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