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费错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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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6:0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储户刘大华近日将农业银行告上法庭,原因是农行去年12月10日“擅自”从他的账户上划扣了10元金穗卡年费。其实,借记卡收年费,除了农业银行还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也将于4月1日开始收费。银行卡收费,有错吗?这是否意味着金融业服务的某种趋势?这是全省800万张银行卡持有者关注的话题。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人士。银行:服务收费已成趋势 农业银行省分行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银行为客户提供银行卡服务,需要租用
其实,早在农行之前,已有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取年费,而建设银行也将在长沙开收卡年费。目前,不只是银行卡收年费,许多银行对跨行、异地交易等多项服务已经或即将开始收费,银行服务收费已是大势所趋。储户:银行无权单方修改合同 “储户与银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银行擅自扣划储户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几位储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们认为,虽然10元年费并不高,但银行“未经储户同意,单方面收费难道不是霸王条款?”“银行已经用储户的钱去贷款赚取利差,为何还要收年费?”在储户看来,银行在借记卡收年费的问题上,至少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专家:应给储户知情选择权 “银行和储户之间签订合同,是一个长期服务的过程,不存在侵犯客户财产权的问题。”上海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秦浦泉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认为,从银行角度讲,当他们对服务作一定程度变更的时候,采用公示的方式完全可以,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变更的方式是否合适。秦浦泉还强调,银行给每位储户发一个通知,通知储户银行即将变更的服务条款,让每个储户自己来决定是否继续延续和银行之间的合同,才是正确的法律方式,更具法律上的意义。 有关消费方面的专家认为,银行与客户签署的新合同涉及收费内容,客户同意合同有效。如果银行想要在合同条款以外对储户收取费用,就必须充分尊重储户的权利,重新签署合同,简单采用“公示”的方式还远远不够。 作者:高峰 黄清安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