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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的热水器到底该不该挪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7:36 都市快报

  记者沈丽

  都市快报讯为了每天少晒1小时32分钟太阳,南浔区双林镇的一户居民邵先生把前一幢楼的沈先生告上了法庭,申诉的理由是,沈先生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挡住了自己家的阳光,必须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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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少晒1小时32分钟———这是南浔区法院工作人员爬楼顶看了一天阳光后得出的结果,他们已经受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并宣判沈先生败诉,必须把热水器挪开。不服结果的沈先生已向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这两户居民都住在双林镇板桥小区,原告邵先生住在三楼,被告沈先生住在隔壁一幢楼的五楼(顶楼)。沈先生在2002年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并安装在顶层平台上。

  因屋顶漏水,2003年10月,沈先生把太阳能热水器挪到了靠北面的天台上:“我们这个小区三分之一的热水器都是这样装的。”但北面这幢楼的邵先生提出了异议:我家阳台等房间的采光被这台热水器遮住了。

  去年10月,在镇上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两家达成协议,沈先生在不影响邻里的前提下,争取在11月底前把热水器挪个地方。但在沈先生没有挪热水器之前,邵先生告到了南浔区法院。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沈先生把热水器往北移了一米多,靠到了平台最北面。但邵先生没有撤诉,认为这仍然影响了他的阳光享受权利。南浔区法院特别到现场勘察,根据工作人员一天的观察,法院认定,沈先生的热水器虽已挪了“窝”,但仍影响了邵先生每天1小时32分钟的“阳光享受权”,并以此判决,要求沈先生的热水器继续挪地方,直到不再影响邵先生的阳光享受权为止。

  沈先生拒绝在现场勘察书上签字,并向湖州中院提出上诉。他的不服理由有两点:首先,他认为法院的勘察不具备专业技术和水平,也就是说,法院勘察不具备资格认定邵先生每天少晒了1小时32分钟的阳光;其次,沈先生希望当地中院再次现场勘察,挡住邵先生家阳光的,并非是自己家的热水器,而是楼房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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