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公安局原局长政委等9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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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8:22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孙晓声、韩元恒 记者骆继荣)因给沧州市韩氏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保护伞”,沧县9名公安民警近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以来,原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韩洪润伙同其弟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众多不法人员,先后办起了11家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大肆盗窃石油原油,并从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今年1月1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洪润等涉黑案作出一
按照指定管辖,河间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世兰,在任职期间收受韩洪润所送现金2万元和背投彩电一台,共计人民币36650元,并为韩洪润的两个儿子在沧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2000年4月8日,韩洪义因殴打辱骂铁狮子景点收费人员而被强行带到旧州镇派出所,韩洪军带领数十人冲进派出所,殴打民警,砸烂办公设备。事发后,王世兰在旧州镇派出所和韩家之间进行调解,致使调查工作中断,使韩氏兄弟的犯罪行为长时间没有得到惩处。河间市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王世兰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沧县公安局原政委袁永兴,在2001年春节至2002年4月间,通过他人或者单独收受韩洪义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3.4万元,并通过其任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妻子李淑贞对韩洪义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照顾,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建忠、李玉堂,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原主任提曰强,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原中队长于书恒,均因收受韩家现金和物品而构成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还有刑警四中队原民警张军、风化店乡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峰、交警二大队原民警鲍建军等。 另沧县公安局原政委袁永兴之妻、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淑贞,接受韩氏兄弟贿赂为其非法活动提供方便,河间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