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竟用死人名虚设账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8:4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勇 通讯员梁宗) 世间事真是无奇不有,人已过世十多年,但死者的身份证竟然被证券公司用来虚设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为此,二中院不仅判处恒远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败诉
恒远证券利用死人名义虚设账户的事情,是在经济诉讼纠纷中败露出来的。2001年4月,恒远证券找到刘某(1990年已经死亡)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以其名义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 2002年8月,恒远证券为了帮助常州某大饭店进行国债买卖交易,又以死者名义在其营业部专门开立了资金账户,并于同年8月23日,将从该饭店以国债回购方式融入的4700余万元资金划入这一账户内。 当天,恒远证券又与上海比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将上述账户存入的资金委托给对方进行证券买卖等投资管理。2003年7月,恒远证券将死者刘某为名的账户变更为“比威投资”。此后,“比威投资”账户中不仅有恒远证券投入的资金,也有被告进出的各种资金,形成多种资金混合的状态。 由于比威实业公司在操作过程中造成资金亏损,导致双方产生纠葛。恒远证券遂将比威实业公司告到二中院,要求确认系争账户内的资金属其所有。 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恒远证券原本是一家没有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且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变更账户的户名是为比威实业公司理财提供方便”的特殊约定,且账户更名是其自行所为。 此外,恒远证券也无证据证实比威实业公司是通过非法行径占有系争资金。据此,二中院于日前驳回了恒远证券的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