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消交警行政处罚 南宁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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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9:07 新桂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黄宗扬 通讯员李洪勋江山廖静)昨日,法院就南宁两市民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禁行道路上行驶,被南宁市交警支队五大队行政处罚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作出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五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原告缴纳的罚款,并赔偿其因扣车造成的损失,同时判定该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判决后,一些市民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交警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是违法的,今后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南宁市区行驶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据悉,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任何判定限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内容,撤销五大队行政行为,是因为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这就是说,尽管五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但是根据南宁市公安局2002年6月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所制定发布的《关于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在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区域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仍属于违章行为。 作者:黄宗扬 李洪勋 江山 廖静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