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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靠什么保证政府的“败诉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9:07 新桂网

  浙江台州推出了“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制度,按照台州中院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案件和一些当地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作为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统一行使立案管辖权,再由中院将这些案件指定给案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据《中国青年报》3月17日报道)。

  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官”方,其“败诉率”愈低,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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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依法行政履行得愈好,可如今有些比较低的“败诉率”,反而成为干预司法的注脚了。浙江台州市中院的一份统计显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一年,该市审结生效行政诉讼案件45起,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4.4%,而未实行异地审理的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败诉率”仅为13%。

  显然,异地交叉审理之所以能保证政府一方的“败诉率”接近真实水平,就是因为相对割断了审案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免受或少受干扰,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时下“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在一些政府部门领导的脑子里依然根深蒂固,以至于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比如在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一些地方领导时常要求法院在立案前,将起诉状上报当地政府;

  有的法院怕得罪地方政府领导和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不在立案上为原告起诉设置障碍,能拖则拖;有的变相调解,“协调”结案,使被告规避司法审查,让原告委曲求全;更有甚者,在下判前与被告协商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判决的结果,也有的明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也要维持。所有这些不正常现象,大都是因为政府领导对司法存在强劲的“影响力”所致。

  当然,异地交叉审理在给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作为原告的百姓增添了不少“麻烦”。

  因为程序的变更,使得打官司的百姓不得不来回奔波,尽管为赢得官司的百姓不嫌其烦甚至还“满心喜悦”,但这些“麻烦”毕竟是法律体制缺陷带给他们的“副产品”,或者说是本不该其支付的“额外”的司法成本。只不过是与能尽量避免败诉风险或正义得到伸张的结果相比,支付这些“额外”的司法成本显得分外值得或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罢了。

  异地交叉审理作为一种现行审判体制外的“创新”,分明折射出行政对司法实施违法干预的现实,同时也是司法审判面对行政干预而被动“撤离”的无奈。司法审判对行政干预的这种“妥协”之法,能否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干预司法的痼疾,仍不免令人担忧。”河南周士君

  作者:周士君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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