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不能采取国家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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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2:0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沙文)民法专家梁慧星日前认为,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使用国家征收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梁慧星具体提出了三项限制条件:第一,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公正补偿。他说,在许多国家,商业用地是绝对不能采用国家征收的办法取得的,通常的办法是———国家给开发商审批用地指标,开发商能不能落实这
在3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文章中,梁慧星认为,在低补偿与土地实际市场价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代表国家进行征收的地方政府,如果以市场价将征收来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就会获取巨大的利益;如果以优惠价出让,开发商就会把这块利益揣进自己的腰包。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为了获得优惠价,开发商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将本应是正当的竞争,演变成行贿的竞争,由此滋生腐败。 梁慧星提出,以后在征地拆迁中,必须按“商业利益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进行严格划分。如确为公共利益用地,可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按照法定程序,给拆迁户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其生产生活不因拆迁受到影响。对商业利益用地的拆迁,政府要退出。补偿价格、补偿方法,应由开发商与拆迁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