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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纪修宪沧桑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3:04 南方周末

  毛泽东说过:"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 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自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共和国之称谓,首先是实行宪政之国,是民主为本、法律 至上、宪法至尊的国家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蔡定剑 本报记者 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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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到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宪法,这一历程刚好50年。那么,半 个世纪以来促使我们不断推进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又是什么呢?

  "五四宪法":一部好宪法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在国家秩序逐步稳定、国民经济初步恢复之后,为宪政奋斗半个多世纪的中国 人民把制宪问题提上了新政权的议程。

  1952年12月24日,当时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能的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在1953年召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亲自主持。但在宪 法委员会外,毛泽东指定主要由他的秘书班子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组成的宪法起草工作小组,进行宪法初稿的起草。

  在经过一年的准备后,1954年1月,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成员进驻杭州西子宾馆,开始了第一部宪法的起草 工作。1月15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政治局委员通报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时,开列了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 央委员必读的宪法参考资料,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这些参考资料包括:苏联宪法,含1936年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24 年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旧中国宪法,其中有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4 年曹锟宪法、1946年民国宪法;法国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宪法草案形成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内到党外,进行了广泛讨论。1954年6月11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 宪法草案,历时3个月时间进行全民讨论,各界人士先后提出116万条意见和建议。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主要内容以苏联1936年的宪法为蓝本的新中国第 一部宪法获得通过。"五四宪法"有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其体例 被沿用至今。但是,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五四宪法"这部好宪法陷入瘫痪状态。

  "七五宪法":特殊年代的政治产物

  1970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文化大革命"产生的一整套新的理论,因此需要以宪法形式将 这种"新理论"和国家体制确定下来。1970年3月8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人大并修改宪法,建议修改"五四宪法"确 立的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一职,但这遭到林彪的坚决反对。

  1971年,在发生了举世震惊的"九一三"事件后,由毛泽东任主任委员、林彪任副主任委员的修宪委员会的工作 被迫停止。1974年,中央再次提出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问题,但没有成立专门的修宪小组,而是在原草案的基础上, 删除有关国家主席的条款。1975年1月13日,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七五宪法"获得通过。

  这次修宪的指导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资 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因此,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这就注定了"七五宪法"是一部产生于极左年代,充斥极左思想的"怪胎"。修宪者不顾宪法应有的基本体例和规范 ,大量的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的内容被塞进宪法,而对宪法应当规定的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等必要的内容,不是缺失,就是极 为简单,条文从"五四宪法"的106条减少到30条,使整个宪法残缺不全,与其说是宪法,不如说是"文革"的政治宣言 。

  在"七五宪法"中,阶级斗争被上升到一个异乎寻常的高度,一些极左思想通过宪法得到确认,"社会主义革命的新 形式"为这部宪法打上深深的时代烙印。"文革"的部分"成果"也得到宪法肯定,"文革"中的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各级政府 ,传统的国家体制、法制精神遭到冲击,对公民权利义务关系也出现重大倒退。

  新中国历史上首次修改的宪法,未及实施,便随着"四人帮"的倒台而寿终正寝。

  "七八宪法":继续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

  1977年10月23日,华国锋在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代表中央提出召开五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建议。 其指导思想是为了进一步清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从政治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特别 是粉碎"四人帮"斗争的胜利成果,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 政……

  但是,这次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其基本做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加上"文革"中产 生的"新经验"、"新理论"结合而成,总条文为60条,比"七五宪法"增加了一倍,但与"五四宪法"的106条相差甚 远。

  "七八宪法"除了大量的阶段性政治口号外,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初步改变了"七五宪法"严重削弱国家机关权力和 职能的做法,对司法机关的职能有所加强,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和强调司法监督制度,但却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职 权的原则。

  这部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没有恢复到五四宪法的层面,保障措施也不具体,但纠正了"七五宪法"无 视公民权利的做法,从总体上恢复了"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由于"七八宪法"是在一个重大历史转折之前修订的,当时主导的思想体系和观念仍然是"文革"意识和"两个凡是 ",因此,它只是否定了"四人帮",却没有认识到极左思想的危害。

  现在来看,"七八宪法"尽管没有"七五宪法"那么荒唐,但大致上还是"七五宪法"的改进版。宪法充分肯定了文 革,延续了继续革命的特色。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由此开始清算"文革"的错误,这就必须清除充斥"七八宪法" 的极左思想。1979年7月,根据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这次修宪主 要是出于加强国家机构建设的考虑,对宪法作了4处重要修改:在县和县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委会改为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1980年9月,根据邓小平提议,中共中央建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取消宪法第45条关于"公民有运用大 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修改宪法议案。

  "八二宪法":民主与法制精神的回归

  国家不能不搞经济建设,国家不能不搞民主法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反省历史,痛定思痛后得出的结论。

  1980年8、9月间,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修改"七八宪法"的建议,并且强调了修宪的 指导原则: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三是只写现在能定下来的最需要的东西;四是以"五四宪法 "为基础。

  此次修宪由于是"文革"后深刻反思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思想大解放的条件下制定,尽管中央对修宪定下了基本 的框架,但在研究讨论修宪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仍然出现了激烈的争论。比如:是否保留宪法序言;国体如何写;政协的 法律地位;要不要规定罢工权;要不要规定宪法监督委员会等等,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对于争论较大的设立宪法保障机构的问题,最终否定了设立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建议,而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

  经过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形成了以"五四宪法"原则为基础,体现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 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的"八二宪法"草案。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3040票赞成, 3票弃权的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八二宪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都分别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 重大决策,根据党代会的精神,中央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 对"八二宪法"进行了4次局部修改。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作了两处修改:一处是 删除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二是提高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规定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和十四大精神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改了9条,主要内容有: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将多党合作、政治协 商制度加以强调;删除"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款,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 确定下来;特别是删除有关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 年等。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和十五大精神,第三次修改"八二宪法"。这次修 改涉及6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写入了"邓小平理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次修宪最引人注目的是将原来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 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宪者还顺应历史变化,将阶级斗争时代的"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并在刑法中作了相应变更。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人权等载入宪法。

  修宪与中国人民的命运紧紧相联,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沧桑巨变。中国50年制宪和修宪的经验、教训表明,一个国家 的根本大法处在无根的飘浮状态,就是人民和国家的大不幸;而一部顺应历史潮流,反映人民愿望的好宪法,无疑会成为政治 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进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是宪法变革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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