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检察机关要互派干部挂职锻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4:44 内蒙古晨报 | |||||||||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刘欣荣)日前,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文,决定于2004年4月开始在全区101 个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互派干部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 据悉,此次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双方各自派遣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熟悉刑事法律法规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检察机关 公诉科副科长到对方刑警大队、公诉科任副职,挂职锻炼时
这次全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的活动,将对我区各级刑侦部门全面提高执法办案 水平,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发挥重要作用对实现全区刑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目标产生深远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