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办民校得到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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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7:25 新华网 | |||||||||
“名校办民校择校找民校”一度曾是北京解决学生择校难的一剂良方,昨天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这种做法有何新规定?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文源。 王文源说,规定并没有限制公办学校举办民校,只是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仍可举办民办学校。从当今的实践看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学校举办学校的规定,与以前教育部关于规范大学独立学院的有关规定,在内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体现了5个独立的原则。只不过此次规定适应与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规定指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实施条例》还规定,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对于此前北京等地举办的体制改革学校,初高中剥离学校、基础薄弱校的改造校等,王文源说,这些学校原则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办学校”,这些学校的办学主体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国家主办,但对这些学校今后的发展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记者冯瑞丁肇文)(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