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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蛇头”董峰组织51人偷渡 终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8:3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18日电(高远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8日对董峰、董峻、杨莉萍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上诉案进行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的主犯董峰被判处无期徒刑。

  董峰与杨莉萍是夫妻,两人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分别被法院判刑,董峰还处在假释考验期。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董峰伪造申请出境签证所需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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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的出国派遣书、国外公司团体邀请函、行程表、担保书及户籍资料等材料,骗取出境签证,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

  为提高偷渡成功率,董峰还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出境的时间、地点,亲自或安排他人运送部分偷渡人员出境。这51人中,至今有28人滞留日本,3人主动回国,11人已被日本遣返,9人获得签证后没能出境。董峰在组织偷渡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被遣返人员追讨后还实际获利180余万元。

  董峰作案期间,董峻受董峰指使,多次驾车接送偷渡人员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专程赴北京为偷渡人员购买机票,并帮助董峰转移藏匿巨额赃款、申请出国的虚假材料、偷渡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等。杨莉萍在董峰指使下,多次打印申请出境所需的派遣书、外国邀请函等虚假材料,并多次为偷渡人员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时认为,董峰多次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且组织偷越国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又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董峰又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实行两罪并罚。

  一审法院认为,董峻、杨莉萍明知董峰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活动,仍受其指使,多次协助董峰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董峻、杨莉萍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对董峰假释的刑事裁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董峰前科犯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判处董峻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莉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董峰犯罪团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汽车二辆、笔记本电脑一台等予以没收。

  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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