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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1:55 石狮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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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另外,基金会还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规定“假公济私”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与1988年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规定的基金会组织机构更加规范。

  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另外,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要设立监事会,并确定了监事的职权范围和任职条件。

  设立基金会“门槛”提高

  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即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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