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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2:1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阎云飞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共用校园、教室或其他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3月17日正式颁布,首次对民办学校办学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教委获悉,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上海地方法规目前正在紧张制订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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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与民”必须分清

  按照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单独或联合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校不得公募资金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否则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办学。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校可有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但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回报的比例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有关,专家表示相对宽泛的标准给地方立法留出了余地。

  上海制订地方法规

  据统计,上海目前有民办中小学以及转制中小学共200余所,在校学生15.7万人:占全市中小学生的10%以上。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市人大目前已组织教育部门的专家,加紧制订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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