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首开执行救济渠道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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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4:1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林祺)重庆市高院昨天率先在全国开辟执行救济渠道———对执行法院在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7项内容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市高院执行局乌小青局长说,现行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执行的救济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复议程序的出台,让当事人“有地方说话”。另外,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作出的指令或决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据悉,上级法院对复议作出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法院若错误执行 将专门立案督查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林祺)法院错误执行、不当执行、怠于执行怎么办?市高院昨日出台《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法院将对这些案件编“执监字案号”,专门立案督查。 另外,各级人大、人民政府转来的情况反映,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案件,法院也会立案督查。这些执行监督案件规定在两个月内办结。 市高院昨日公布执行监督电话,如发现执行案件有问题,可拨打67673250投诉;发现执行人员违纪违法,可拨打67673497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