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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5: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张立)近日出台的《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适用于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办法》施行之日,男不满40周岁和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时,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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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建立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将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0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3000元。

  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1年至1993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至1998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至2003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

  2004年10月起,这类人员将按月领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基本养老金。其中,一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二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210元,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

  在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也应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为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以上规定一次性缴费。但《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0年。

  《办法》施行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433元。

  在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也应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为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共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以上规定一次性缴费。但《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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