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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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8:23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
《条例》与以前施行的《办法》相比,规定更加详细、严格。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变得更加明确,基金会的分类更细,组织机构更加规范。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