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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8:35 东方网-文汇报

      国务院日前新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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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任职。另外,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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