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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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8:55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