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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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0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详细
基金会不能“假公济私”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设立基金会“门槛”提高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公职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