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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当事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0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期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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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侧重于从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职业纪律的角度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以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纪律约束。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交往关系方面的规定

  一是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规定单方接触,容易造成对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信任感,动摇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为一些贿赂行为创造了条件。为此,《规定》第三条作了规定。

  二是对法官回避和律师不得接受委托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里规定的“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指律师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在法院任职的,或者律师原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从法院离、退休或者调出后未达到法定期限的,不得担任该法院审判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情形。

  三是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与保守审判秘密。在诉讼活动中,有的法官没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不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有关案件的审理进度等情况,导致有的律师不得不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打听、了解案情。有的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等审判秘密。为此,《规定》第五条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就共同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和开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遵守法庭规则,严守司法礼仪,保持法庭庄严等,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职责和义务。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对于不遵守开庭时间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够配合,但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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