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门槛”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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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15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北京 3月 18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 2004年 6月 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外,《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的分类更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组织机构更加规范。《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 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另外,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要设立监事会,并确定了监事的职权范围和任职条件。 此外,《条例》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作出更加清晰的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还对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