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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施行房屋拆迁规程 未补偿不得强制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29 桂龙新闻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罗侠)以后南宁市民由于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书面裁决。记者从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获悉,南宁市已从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广西其他市、县也于当日施行。

  3月1日起可申请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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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8日,广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研讨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了解到,去年全区共拆迁房屋面积320万平方米,拆迁居民户2.2万多户,而南宁市进行“136”工程建设,拆迁面积占全区很大部分。

  但是,以前一些地方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南宁市于3月1日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从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则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和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未补偿不得强制拆迁

  按照规定,从3月1日起,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规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不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须有书面裁决

  据悉,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裁决工作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裁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另讯今年是南宁市“136”工程“中变化”关键一年,城市建设项目近200项,这就不可避免要加大城市房屋的拆迁面积。有关人士透露,南宁市今年的城市房屋拆迁面积将可能达到200万平方米。市民还可以通过抽签等多种形式选择其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机构。

  来源:新桂网

  责编: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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