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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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58 海峡都市报 | |||||||||
国务院日前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
基金会不能“假公济私”。《条例》规定,基金会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