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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无处逃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新华社报道,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提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其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因为从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许多案例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已经成为巨贪们逃避严惩的“避难港”,不能适应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

  应当说,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现实针对性。从已经揭露的腐败案件看,不少贪官都有相当部分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新华社3月17日的消息说,贵州省贵阳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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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公开审理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对其拥有的价值264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就说明了该部分财产不是正项收入。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正项收入并不能等同于不法收入。这话乍一听也有一定道理,毕竟现在人们的收入渠道增多了,不像以前只靠工资过日子。但问题是,如果非正项收入远远超过了其正项收入,谁又能说这是正常和合法、合情、合理的呢?

  非正项收入远远超过正项收入,而且还是“巨额”———即使不是非法所得,起码也有偷税漏税之嫌吧?否则,这“不明”又从何谈起?既然从源头上不能“正名”,这至少说明一些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人,在道德上、法律上是有“瑕疵”的人。如果这种说法不成立,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公民都常常有幸获得不明财产,那么,我们有关财产来源的法律界定是否该改一改了?事实上,从已经揭露出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来看,多数是手中握有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资源的各级官员。几乎没有一个普通职员,能够“荣幸”获取巨额不明财产。某些握有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资源,将国家和社会的财富通过非正常渠道,转换成自己的财产。

  当然,这些人也有自己的“理由”,即认为这样的收入不是受贿所得。据媒体披露,对一些贪官来源不明财产的分析显示,这些人的巨额不明财产,多数是朋友或者下属送的礼金,也有一些管辖范围内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劳务收入。不错,中国传统文化有送礼的习俗,礼金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增加,但绝不会只有官员有如此多的朋友,也绝不会只有官员的朋友有送大礼的习惯。朋友也好,下属也好,动辄送如此大礼,这些人的收入水平难道真到了视几万、几十万元为“小菜”的地步了吗?

  答案显然不是这样,这些人这样做,其意是不言自明的。其实,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获取官员给予的政治或经济回报。他们也许不是直接要求官员给予“等价交换”,但期待官员“投桃报李”是毫无疑问的。

  如此看来,官员收取的礼金或劳务收入,就不能简单地认定是“礼尚往来”的“情资”,而是权力带来的隐性收入。既然是权力带来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充分看清其危害,看清其更具隐蔽性的一面。

  对于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不明收入”,《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正如一些代表、委员提到的那样,有些时候,一些人反而以此来规避法律惩罚———这多少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所以说,正视这样一个问题,进而探讨完善的办法,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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