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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刀捅人 柳州一男子群殴防卫伤人法院判免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13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韦永宣)24岁的谭某在一起斗殴事件中,用刀将一男子捅伤,因此被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并被受伤者提起民事赔偿4.7万元。日前,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谭某在斗殴事件中的行为是防卫行为,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该斗殴事件发生在2002年9月21日晚,而在斗殴中身受重伤的受害者却在事隔6个月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当天,谭某在合山市邂逅了中学时期的女同学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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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谭某想叫韦某出来一起吃夜宵,于是给她打了传呼,没料到对方当时正在和自己的男友在一公园附近的OK厅里唱歌喝酒,韦某用男友的手机复机时却称自己在公园里玩耍。谭某到公园找不到韦,于是谭某按照韦某刚才用来复机的手机号码再次打过去找韦某,不料接电话的是男子,在电话中和谭某争吵起来。

  大约在当晚11时许,谭某接到了韦某的电话,约他见面将刚才的误会进行解释。谭某如约前往,不料和他见面的却是韦某的男友和同伴,他们朝谭冲过去,围住谭某进行殴打。谭某本能地奋起反抗,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朝殴打他的人身上乱捅,其中一人因此身受重伤。

  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采取防卫行为,但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谭某免于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给身受重伤者6800元的医疗、误工等经济补偿。

  作者:毛梓林 韦永宣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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