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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保释费”放走卖淫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35 石家庄日报

  南都

  本报广州讯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塘派出所原民警李某利用手中权力,处理卖淫女时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罗湖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公诉方指控,李某与罗湖一保安大队副大队长杨某勾结两名女子汤某、张某,违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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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卖淫女,收取好处费。汤某多次为卖淫女“保释”充当中间人,向卖淫女亲友收取好处费后,对李某、杨某行贿,使多名卖淫女收容教育期未满便违规提前释放。其中李某共受贿95万元,杨某受贿315万元,汤某受贿11 5万元,张某受贿6万元。

  法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某有期徒刑10年,汤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

  罗湖区检察院在对李某、杨某、汤某、张某4人涉嫌受贿提起公诉时,也详细披露了四人如何勾结,违规处理卖淫人员,大肆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桩桩罪行。

  罗湖区检察院诉称,2000年初,李某、杨某与汤某结识,汤得知李为一派出所民警后,遂向李提出她让深圳某酒店秘密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姐”每人每月付500元保护费给李,以便让李给予“小姐”们关照。李默许,并委托杨找汤具体办理,杨找到汤后,以大部分“小姐”不肯交钱为由答复李,却私下背着李向汤索要保护费,汤向31个“小姐”收了一个月保护费共15500元交给杨某。2001年3月7日,“小姐”魏某在一酒店“坐台招嫖”时被李某带回,并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魏通过汤,商定交7万元“保释费”。事后,李分得8000元,杨得到32000元,汤得到3万元。

  汤某不仅为“小姐”寻找保护提供方便,还在获知卖淫女卖淫后,向杨某举报,并由李某查处,又及时“变脸”,充当“保释”小姐的中间人,自己也从中分得好处。

  见来钱如此轻易,为从卖淫小姐身上牟利,几人竟还找人扮“嫖客”引卖淫女前来,然后查处再保释从中受贿。2002年1月28日,杨某与李某商量后,由李安排房间,由杨安排两名“嫖客”。杨与汤密谋后,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卖淫女徐某作为目标,并将徐的特征告诉“嫖客”。当晚,两名“嫖客”电话联系到徐某,徐接电话后赶至酒店入房,李在接到杨的电话后,即前往现场抓获徐、庞两卖淫女。当晚,两卖淫女打电话找到汤,求其帮忙“保释”,并许诺筹钱作为“保释”好处费。汤委托张出面收取徐的“保释费”,并商定金额为13万元。

  随后,杨找到李,告知两人以每人4万元的费用“保释”,李又告知派出所副所长黄某有人出两万元保释两卖淫女。经黄同意,徐、庞二人未作处罚即释放,徐共送来12万元,张分得两万元后,将10万元交给汤,汤将这笔钱及庞的朋友送来的13万元交给杨,杨分给汤4万元后,自留11万元,将8万元给李,李给了杨两万元后,自留5万元,送给黄1万元。(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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