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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方利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4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

  一般而言,在收费的过程中,被收费的公众或企业等往往是“多数”,而具有收费资格的“主体”,基本上是掌握有一定权力或技术的部门,相对而言,是“少数”。然而,“意外”的现象却是,在很多领域或区域,“乱收费”已经成为痼疾。究其根源,多因监督的乏力———被收费的“多数”却监督不了收费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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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但凡有收费资格的部门,往往倚仗一定的权力或技术优势,将收费神秘化。于是,不明就里的公众,经常不明不白地就吃了“哑巴亏”。那么,对于根治“乱收费”来说,“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就是一种简洁有效的方法。实际上,对于权力或技术垄断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管,只靠各级物价部门等来完成,不仅行政成本很高,而且由于其“权力触角”的有限性和局限性,还往往容易落空。而当通过“公示”,使所有的被收费者都能够知情,更易于将监督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借“公示”、“听证”等手段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洗白”的事例。

  所以,物价部门“防止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的诸项措施特别值得称道。这样,能够确保“公示”不走过场,确保乱收费不会“借尸还魂”。

  作者:郭之纯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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