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两前任负责人被以贪污和受贿罪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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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罗颖、通讯员东法宣报道:今天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其违法所得
据检察机关起诉,喻华峰指示财务人员以业务人员的名义冒领156万元公款,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将其中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得10万元;此外,喻华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社委李民英贿送97万元。 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8名编委,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00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0000元,占为己有。 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感谢被告人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贿送给李民英共800000元。 对李民英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其分管下属单位南方都市报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贿款共970000元。 宣读完判决书后,李民英马上表示要上诉。而喻华峰则当庭痛哭失声,说“这判决来得太快,来得太重,我要考虑一下再决定要不要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