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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 基金会管理收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5:2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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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条例》明确了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即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另外,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违反规定“假公济私”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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