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公安局长强奸少女被轻判 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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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6:16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3月19日电(记者 禹志明 苏杰)14岁少女遭强奸后到县公安局报案,22天后,竟被办理案件的公安局副局长再次强暴。原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近日被法院以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仅3年,周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轻判,近日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遭到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某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长春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两罪并罚,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仅3年。周宁县检察院认为处罚太轻,近日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周宁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侦工作,明知陈某某是自己办理的强奸案受害人竟对其强行奸淫,强奸罪处罚具有酌定的从重情节。原审被告人陈长春身为司法人员,为逃避罪责,指使四人妨碍作证,犯妨害作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人员此罪应从重处罚,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强奸罪是3年到10年的刑期,妨害作证罪是1年到3年的刑期,并且陈长春不管是法定的从重情节还是酌定的从重情节都具备,所以检察院认为法院从轻判处不妥。县检察院有关人员说,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声誉,一审判决不但未依法对原审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却以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为由,从轻处罚,于法无据。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说,未继续实施奸淫让人误以为是犯罪中止或强奸未遂,其实不然,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对强奸罪和妨害作证罪本身也已经认定,所以对陈长春判处有期徒刑3年明显错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