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两名前任负责人因贪污和受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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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6: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3月19日电 (吴俊东 法宣)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日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8名编委,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
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 对李民英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其分管下属单位南方都市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款共97万元。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李民英已提出上诉。(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