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不“识相” 东家说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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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5: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尼日利亚籍外教艾玛为何被成都雅思终止合同?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成都雅思说终止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根据《劳动法》;艾玛说真正原因是公司要她给学生改成绩而她坚持不改,因此招来了公司的不满。 A解除理由:她不让学生做课堂笔记
昨日下午2时30分,争议案在成都市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为证明解除艾玛的劳动合同有理,成都雅思人力资源部经理陈杰和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14份证据,以说明三点解除理由:一,艾玛与英语老师合作不好,不让英语老师进课堂完成公司的教学目标;二,艾玛不让学生做课堂笔记,而是发给复印资料;三,迟到早退较多。 对于东家的理由,艾玛通过代理律师刁红的翻译得知后连声说“NO”,并辩解说:“我从来没喊学生不做课堂笔记,也没有不让英语老师进课堂,更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记者特别注意到,在成都雅思提交的14份证据中,他们未拿出一份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老师和学生的证人证言,而只是罗列出了艾玛的三大“罪状”。 B解约依据:是公司规定而非劳动法 仲裁员在庭上反复问成都雅思的代理人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后者翻出公司的相关规定说:在经过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却无效果后,公司就只有解除合同了;其依据的是公司规章第12条:“如果公司认为雇员已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已严重失职……”显然,解约依据是公司规定,而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法》。 艾玛的代理人刁红当即提出,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如果公司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对艾玛不具约束力。 C外教证言:不愿改分惹怒公司? 艾玛随后的说法令在场的人大吃一惊:“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我未按照公司要求为未达标的学生改分,而这直接影响到一些学生是否能够顺利出国,所以公司就认为我违反了公司规定。”刁红律师随即宣读了两份证人证言,两名后来陆续被该公司解除合同的外教说:学生最低要得D等才能顺利出国继续读书,英国有的学校更是要求A才能入学。 庭审后,记者在刁红的律师卷宗里看到了一老师给艾玛的一封信:“……如果你同意,那么我会叫你把预测评分改为A等,如果你不同意,那我们讨论一下这件事……”对此,成都雅思的陈杰和代理人笑着告诉记者:“你相信吗?那你问艾玛去年与我们续约两年是不是因她改分才留下的?”至于详细情况,他们以仲裁还未结束拒绝透露。记者张学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