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仅判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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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7:20 三秦都市报 | |||||||||
14岁少女遭强奸后到县公安局报案,22天后,竟被办理案件的公安局副局长再次强暴。原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近日被法院以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仅3年,周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轻判,近日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遭到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某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9日被人强奸报案后,14岁的她旧伤未愈却遭新创。5月31日20时许,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周宁县检察院认为处罚太轻,近日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周宁县检察院有关人员说,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声誉,一审判决不但未依法对原审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却以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为由,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