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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是否入股市基金会自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8:24 新华网

  “先富起来的个人和企业拿出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首先就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作出了上述表示。即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昨天,国务院新闻办邀请姜力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对这一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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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条例》还明确了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即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如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李本公介绍,《条例》中还特别加大了对基金会的社会监督,如基金会每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财政状况、审计结果、资金募集、接受捐赠以及资金去向等要在登记机关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李本公还指出:“在符合一定原则和章程的情况下,基金会可以进行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购买国库券,或者进入证券市场,或者进行其他投资。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进不进入证券市场,民政部既不鼓励,也不遏制,因为这是基金会自己的事情。”(文/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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