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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局:退休申请不得拖延办理当月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8:32 新华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通知规定,各单位及代办机构不得以“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为由,拖延为当年1至3月份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

  通知中要求,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对退休申报当月受理,当月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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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1至3月份由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申报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档案关系转移到街道的被保险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由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部门办理。(记者/奚宇鸣)(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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